证券业协会即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证券业协会
一、证券业协会会员须符合的条件
1、拥护本章程;
2、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
4、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会员的法定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3、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6、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7、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会员的法定义务
1、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2、执行协会的决议;
3、维护协会的声誉;
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5、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8、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特别会员
协会设特别会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地方性证券社团组织等有关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特别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表决权;
2、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4、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别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
2、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的声誉;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5、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6、特别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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