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第10条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南阳环评报告办理:183 3821 8580(刘经理)
一、审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采取法定形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3、项目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经相关司会签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专题会和局务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办理批件。
4、听证与信息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政府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对可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文字版一式八份,电子版一式两份 ;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三、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个别重大环境敏感项目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四、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