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第二批污染企业提升整治工作要如何应对?企业应该如何自查?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统计结果,南阳市排污企业多达94613家,是全国排污工业企业数量最多的城市。
而且监管部门在日常的环境监管中发现,我市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老化、治理设施不健全、处理工艺落后等问题还是较为严重,达标排放难以保障。
所以我市目前仍然面临生态环境问题依旧突出,环境信访案件高发频发,环境监管形势严峻等问题。
为了持续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助力“湾区都市、品质南阳”建设,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实现新突破。
我市通过明确相关环保准入条件、污染排放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环境管理等一系列标准规范及环境管理要求,以帮扶、指导全市污染企业通过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达标排放水平及环境管理水平,实现绿色转型。
为了确保提升整治有成效、持续改善我市生态环境,现开展第二批污染企业提升整治工作,将8大重点涉污行业以外的涉污行业纳入提升整治计划。
主要涵盖污染物排放当量占比较高的金属制品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 19 个重点行业。
最终纳入整治企业数共计 6028家,主要涉及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211 家,金属制品业 843 家,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645 家,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57 家,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97 家等。
01掌握第二批污染企业
各污染企业需要按照《全市污染企业提升整治工作任务表(第二批)》中的 8 项整治要求开展提升整治。
其中分别是符合项目选址及产业政策要求、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无组织废气排放管控、开展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开展环境风险应急综合整治、涉水企业开展信息化管理建设、达到环境管理综合要求、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
具体工作路线可以看看这张图:在整治期间,须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且符合相关规定。
而且各污染企业应在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提升整改。
02企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1、符合项目选址及产业政策要求
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a、对于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市级、乡镇级饮用水源),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b、位于拟划定的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源保护划定方案未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前,必须符合经市政府十五届第67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的“三类项目”、“五个条件”要求才予以批准建设;
待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通过省政府批准后,一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②特殊保护区域
在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水源地、湿地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不得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③水源保护敏感区
东江干流、东江北干流、东江南支流、中堂水道的水源保护敏感区以及重要水库集雨区和供水通道两岸敏感区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湿式印花、漂染、洗水、鞣革等重点污染项目以及涉水污染金属表面处理工艺项目。
④项目生产设施或产品
2、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
①自行监测:
各污染企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先规范废气排放口,再依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或监测计划,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信息公开。
自行监测可委托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开展废水、废气、噪声等监测(包括排放口监测、无组织监测),并出具相关监测报告,也可用近一段时间内的监测报告代替。
污染物排放需达到相应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及项目所处流域等情况综合考虑)。
②超标整治:
生态环境分局抽检显示超标企业、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指令监测超标企业、排污许可证上针对超标排放有明确整改要求的企业,需落实污染治理设施的提升整改后,按规范开展监测,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出具相关监测报告。
3、达到环境管理综合要求
①排污口标志牌规范化管理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排污口标志牌技术规范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完成废气、废水排口标志牌规范化建设。
②厂区地下管线规范设置要求:
厂区内需做好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厂区(园区)雨水系统的分流,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宿舍污水及厂区(园区)雨水分流排放。
对于流经企业内部地面、屋面的初期雨水污染较严重,环评中有明确要求的,该类厂区内雨水系统需设置初期雨水截流设施,初期雨水经调蓄池收集后排入工业废水管道。
厂区内部的工业废水管线改造、建设方案参照《南阳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03要注意哪些规范化管控要求
1、无组织废气排放管控
①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②工业堆场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工业堆场无组织排放主要包括物料的储存、装卸、运输、输送等环节,应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无组织排放。
a、运输物料。
运输散流体物料应采用密闭车厢或罐车,防止沿途抛洒和飞扬。堆场进出口应设置车辆喷淋冲洗设施。
b、物料装卸。
装卸散流体物料应采取管道密闭传输或在密闭建筑物内进行,并做好除尘、抑尘措施。
c、物料储存。
散流体物料应储存于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内,并做好除尘、抑尘措施,地面须硬底化;
临时露天堆存的散流体物料须采取全覆盖措施,具有化学特性的物料还应采取防雨、防火措施。
d、物料转移和输送。
厂内转移和输送散流体物料应采取密闭输送系统或在封闭式建筑物进行转移和输送。
在上料点、落料点、接驳点配备相应的除尘设施和喷淋除尘设施。
③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a、物料加工。
物料加工(包括粉碎、筛分、球磨、混料、均化、搅拌等)应在密闭的空间内作业;
铲装作业时采取喷雾、洒水抑尘措施;
均化和混料工艺应在封闭环境中进行,压制成型工艺产生粉尘时要配备除尘设施;
在不改变物料特性和不影响生产作业的条件下物料加工实施湿法作业,禁止露天作业。
b、窑炉烧制。
窑炉烧制(包括进料、出料、烘干、焙烧等)的进料和出料产生粉尘的要配备除尘设施;
物料输送应当全过程封闭,受料点、卸料点采取喷雾抑尘措施或设置密闭罩。
c、后期加工。
后期加工(包括切割、翻砂、打磨、抛光等工艺)应在密闭的空间或容器内作业(易燃易爆等粉尘按相关安全规范和要求执行),切割、翻砂、打磨、抛光等产生的粉尘要配备除尘设施,禁止露天作业。
④废水处理系统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对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无组织臭气应进行收集处理(非必须,详见备注),废水处理系统调节池、水解酸化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浓缩池等构筑物均应进行加盖密闭(保持微负压)及安装臭气收集管道及臭气治理设施,污水处理系统设置的排气筒不低于15米。
2、开展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
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
a、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产废单位应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架构,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责任人,建立管理制度;
b、管理台账制度(《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c、全过程管理制度(《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d、排污许可证及申报制度(《固废法》第三十九条):
取得排污许可证,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如实申报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情况;
e、分类贮存制度(《固废法》第四十条):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f、贮存设施管理(《固废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
贮存场所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要求,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并标识一般固体废物图形符号及物料名称。
g、跨省转移制度(《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应当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h、退出制度(《固废法》第四十一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具体相关制度和措施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和指导。
②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有关要求开展,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医疗机构等单位)规范化管理也参照执行:
a、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b、标识制度;
c、管理计划制度与申报登记制度;
d、贮存设施管理和源头分类制度;
e、转移联单和经营许可证制度等。
具体相关制度和措施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和指导。
04
企业还需要完成哪些自查
1、开展环境风险应急综合整治
①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②加强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
a、 完成事故应急设施建设。
企业应按照已备案的应急预案要求设置应急事故池及备齐相关应急物资、器材等。
b、 加强应急培训及演练。
企业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宣传培训与演练工作,切实提升企业的实战应急处置能力。
2、开展信息化管理建设
涉水企业(即有生产废水产生的企业)信息化管理建设要求:
①废水限排企业。
a、安装水量监控:应在企业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废水排放(包括进入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前、处理后)、中水回用等关键环节安装经鉴定合格的流量计,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b、用电监控:生产车间、废水处理系统等位置安装智能电表监控用电情况,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c、废水处理系统排放口、污泥储存点及转移区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查。
②废水零排放企业。
a、安装水量监控:应在企业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废水排放(指进入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前)、中水回用、进入蒸发器等关键环节安装经鉴定合格的流量计,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b、用电监控:生产车间、废水处理系统、蒸发器等零排放关键设施安装智能电表监控用电情况,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c、废水处理系统排放口、污泥储存点及转移区域安装视频监控,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查。
3、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4、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纳入提升整治的行业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05
在全市第二批污染企业提升整治工作中,南阳市的具体要求是一致的
但针对该工作,南阳市各生态环境局也纷纷出台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
所以不同镇街在实施的时候,可能会在一些细节上有所不同,比如工作完成的时间期限等
具体实施要求可以咨询企业所属镇街生态环境局
城镇工作实施方案示例
全市第二批污染企业提升整治工作可以说是势在必行。
而清单内的各污染企业需要按照《全市污染企业提升整治工作任务表》中的整治要求、任务去填报自评表,企业的提升整治计划及承诺完成时间可在自评表的结论中列明。
并依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自行委托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开展废水、废气、噪声等监测,并出具相关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