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示相关材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初始质粒载体确定有艰难的,四川省成都标书代写能够提供复制件;
第七十四条明确了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七种情形,四川省成都标书代写包括“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等”,同时明确了具体的罚则;
天津标书制作编写公司:187 0399 5109 (刘经理 同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列明了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五种情形,如“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等,第四十条明确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等,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等。为便于取证,增强可操作性,修订后的吸纳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增列了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同时规定投标无效。
本案中,几位投标人代表在开评标前夜同住一个酒店、碰面接触,确实有围标串标的嫌疑,但是否构成围标串标,仅凭三张视频截图照片难以认定,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存在等规章文件中所列举的行为。
(二)标明做法、制作時间、制作人和证实目标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四川省成都标书代写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较好理解,但什么是“必要的证明材料”?有何标准?许多供应商可能一头雾水。
在笔者看来,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是能够证明质疑人的质疑理由和主张成立的事实或法律依据。这些依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且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其来源也应当是合法的,目的是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如本案中,丁供应商质疑甲、乙、丙三方代表围标串标,要使自己的主张让人接受和信服,就必须出具明确、具体的事实依据,即甲、乙、丙的围标串标行为。但丁供应商除了提供三张视频截图照片证明甲、乙、丙三方代表同住一个酒店外,并未提供其他事实依据及有力证据,因而不符合“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五十八条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代理机构于2016年9月8日向质疑人发出通知书,要求丁公司在2016年9月13日18:00时前按照上述规定完善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丁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其证明材料。代理机构于2016年9月18日在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了处理质疑事项听证会,通过质疑人、被质疑人双方的陈述、质证、辩论等,查明并确认了下列事实:
1、开评标前夜,包括质疑人在内的4家投标供应商代表均入住同一酒店。因为开评标地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人所住酒店是距开评标地点最近且条件相关的酒店。
2、被提出质疑的三家经销商代表依次分别入住,仍未有机构地统一入住。
3、被质疑的三家供应商中,有两家供应商的代表原来认识,异地相见,有一些交流,故甲公司代表进入乙公司代表的房间,但无法确定两人相处的时间,也无法确定是否涉及投标的任何内容和事项。
4.被质疑的三家经销商的投标文件在来该地招投标前早就密封性,且均找不到撤销、改动投标文件的个人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记录人员合议,根据及相关规定,代理机构认为质疑理由不能成立。质疑人收到质疑答复通知后心服口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投诉,现该项目已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