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是指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如果按照专利申请的时间,专利转让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申请中的专利,由申请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由受让人继续进行专利申请程序,审核通过后获得授权,成为专利权人;另一个是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直接由专利权人转让拥有的专利权。
对于专利的转让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因为权利归属纠纷发生的专利转让,如果纠纷时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权属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如果权属纠纷是由知识产权局调解确定的,应当提交提交调解书。
另一种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而发生的专利转让,例如通过合同约定转让或者是赠与合同发生的专利转移。
基于合意的专利转让基本流程如下:
1、签署《专利转让合同》。
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类型、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号、专利申请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法律状态,技术资料的交付、转让费的支付、技术人员的培训、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专利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2、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包括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具体变更的项目主要包括申请人的类型、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居民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编、电话等。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变更后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3、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理由证明》。
填写变更理由、变更项目、证明文件种类,提交转让合同的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2019年11月1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转让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例如:有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赠与有异议的;当事人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多次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转让或者赠与协议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与案件中记载的签字或者盖章不一致的。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4、向专利局提交转让申请材料。
通过电子提交或者到专利局现场递交的方式,将转让申请材料提交至专利局。
5、向专利局缴费。
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转让请求视为未提出。
6、专利局下发《手续合格通知书》。
对于符合要求的,通常情况下专利局会在1个月内下发《手续合格通知书》,并由专利局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