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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2019-03-28        241次浏览
    《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凡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都应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需再到卫生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指引如下:

    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9.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当场 审验后退回。

    二、办理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

    (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食品流通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机关审核后,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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