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二、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年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作品自愿登记办理材料:作品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作品的样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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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咨询电话:18703995109 全国服务:400-001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