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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自愿登记

            2019-08-10        341次浏览

    一、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二、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年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作品自愿登记办理材料:作品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作品的样品等。


    办结结果样本

    作品自愿登记


    办理咨询电话:18703995109  全国服务:400-00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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